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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协议

(適用範圍)
第1條

  1. 酒店與入住客人訂立的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以本協議的規定為準,本協議未規定的事項以法律法規或一般慣例為準。
  2. 本酒店在不違反法律和習俗的範圍內制定的特殊合同時,雖有前款協議規定,以該特別協議優先遵守為準。

(住宿契約的簽訂)
第2條

  1. 在本酒店辦理住宿契約的客人,請提供以下條款信息:
    (1) 入住者的姓名
    (2) 入住日以及入住時間
    (3) 住宿金額(請參考附表1中的住宿金額)
    (4) a. 申請人姓名和聯繫方式
    b. 住宿費支付者的姓名、地址和聯繫方式
    (5) 其他本酒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2. 如果上述契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客人應第一時間聯繫酒店通知變更內容。若客人在已超過前述退房日期後提出續住要求,將視為新的住宿契約處理。

(簽訂住宿契約等)
第3條

  1. 本飯店在接受前條之申請時,視為訂立住宿契約。但若酒店能證明未接受該申請,則不在此限。
  2. 依前項所訂立之住宿契約,客人需於住宿開始日前或酒店指定日期前,支付不超過三天基本住宿費之押金。
  3. 押金將優先用於支付最終住宿費,若適用第6條或第18條時,則依違約金與賠償順序使用。如有餘額,將於第12條所述付款時退還。
  4. 若未於指定期限內支付押金,則契約失效。但僅限於酒店明確通知客人該付款期限的情況下。

(無需支付押金的特約)
第4條

  1. 雖有第3條第2項規定,酒店可訂立不需支付押金的特別協議。
  2. 如在接受住宿契約申請時未要求支付押金或未指定支付期限,則視為同意前項之特別協議。

(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第5條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酒店可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1) 申請不符合本約款者。
    (2) 客滿無空房時。
    (3) 有可能違法或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者。
    (4) 有下列身分者:
     a. 暴力團成員、準成員或相關人士。
     b. 暴力團或其成員控制之法人或團體。
     c. 法人中有暴力團成員為幹部者。
    (5) 有擾亂他人住宿秩序之言行者。
    (6) 向酒店或員工施以暴力或無理要求者。
    (7) 明顯感染傳染病者。
    (8) 被認定有實施顧客騷擾行為的可能者(參見附表第3)。
    (9) 因天災或設施故障無法提供住宿者。
    (10) 適用福岡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所規定情形者。
    (11) 被酒店認為不適合住宿者。
    (12) 不遵守酒店規章者。

(客人取消鍥約的權利)
第6條

  1. 客人可以向酒店提出要求取消住宿合同。
  2. 當客人全部或部分取消住宿契約時,如在第3條第2項規定的申請押金繳納期限內,且已經繳納押金的情況下取消時,將依附表2所列收取違約金。但若為第4條第1項所述之特別契約,則僅於酒店已告知客人取消時須繳納違約金者,始需繳納。
  3. 若客人未通知酒店且於預定入住當日夜間12點尚未抵達(如已指定預計抵達時間,則為超過兩小時),則本酒店可視為客人已取消住宿契約處理。

(酒店取消鍥約的權利)
第7條

  1.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本酒店可解除住宿契約:
    (1) 客人被認為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或曾有相關行為者。
    (2) 客人被認為屬於以下任一類別者:
     a. 暴力團、暴力團員、準成員、相關人員或其他反社會勢力
     b. 被暴力團或其成員控制經營的法人或組織
     c. 公司法人中有暴力團成員
    (3) 客人行為對其他顧客造成重大困擾時。
    (4) 客人明確被診斷為傳染病患者時。
    (5) 有客戶騷擾(參見附錄3)之虞時。
    (6) 提出暴力要求或超出合理範圍之請求時。
    (7)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情形無法提供住宿時。
    (8) 遵守福岡縣旅館業法施工條例的規定時。
    (9) 在客房內吸煙、或損壞消防設備時。
    (10) 入住者不遵守飯店規章制度時。
  2. 酒店依據前項解除住宿契約者,對於未提供之住宿服務不收取任何費用。

(住宿登記)
第8條

  1. 入住當日,客人需於前台登記以下項目:
    (1) 入住者姓名、年齡、性別、地址與職業
    (2) 外籍人士需提供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與入境日期(將影印護照作為確認)
    (3) 預定退房日期與時間
    (4) 其他酒店認為必要事項
  2. 如客人擬以旅行支票、住宿券或信用卡等非現金方式支付第12條所述費用,請於登記時出示相關資料,並可被視為押金替代方式。

(客房的使用時間)
第9條

  1. 客人可以使用酒店客房的時間,由酒店在簽訂住宿合同時確定,自入住開始時間(辦理入住手續時)至使用結束時間(辦理退房手續時)。但若為連續住宿,則可於抵達日與離開日以外之日全天使用。
  2. 本酒店於超過上述時間使用房間時,將另行向入住客人收取追加使用費,具體費用依酒店規定。

(遵守使用規則)
第10條

入住客人必須遵守酒店制定之規則,以及於館內張貼之各項使用規定。

(營業時間)
第11條

  1. 酒店主要設施之營業時間,將於宣傳冊、館內公告、客房手冊等方式中公示。
  2. 上述營業時間若因不可避免情形需臨時變更時,將以適當方式通知客人。

(繳費)
第12條

  1. 客人應支付之住宿費等,詳如附表1所列。
  2. 上述費用之繳納,應於入住辦理時或酒店請求時,在前台以現金、酒店認可之優惠券、信用卡等方式支付。
  3. 若酒店已為客人提供房間(可隨時入住狀態),即使因客人主觀原因未實際入住,仍將收取住宿費。

(酒店的責任)
第13條

  1. 本酒店應對因履行或不履行住宿契約及其相關契約而導致之客人損害進行賠償。但若非因酒店過失者,不屬此範疇。
  2. 酒店應承擔之損害賠償(不含違約、侵權或其他法律責任),其金額上限為損害發生時客人已支付之住宿費用總額(不含稅金部分)。
  3. 為應對火災等突發事件,酒店已加入賠償責任保險。

(無法提供簽約房間時的處理)
第14條

  1. 若因酒店原因無法提供預訂房間,酒店將在取得客人同意下,於同等條件下盡力安排其他住宿設施。
  2. 若無法安排其他住宿設施時,酒店將支付相當於違約金之保證費作為補償。此保證費將視為損害賠償金,但若非因酒店過失造成,則不予支付賠償金。

(物品寄存)
第15條

  1. 客人在前台寄存的物品、現金及貴重物品,若發生遺失、毀損等,除不可抗力外,依據商法典並根據酒店投保之保險條款予以賠償。但若酒店曾要求客人申報物品類別與價值而客人未申報者,酒店將不負賠償責任。另根據申報內容,酒店可能拒絕受理保管。
  2. 對於客人未寄存在前台之物品,若非酒店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遺失、損壞等,酒店概不負責。但如屬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將依保險條款進行賠償。

(行李和個人物品存放)
第16條

  1. 若客人行李於入住前送達酒店,在事先取得酒店同意之情況下,酒店將代為保管,並於辦理入住時交還客人。
  2. 客人退房後如欲寄存行李或隨身物品,酒店將保管一段期間後,依失物招領法規定處理。食品、飲料(含紀念品)將於當天處理;菸品、報紙、雜誌及塑膠傘則於翌日處理。
  3. 對前兩項之保管責任,若屬第1項情形,依第15條第1項辦理;若屬第2項情形,依第15條第2項辦理。

(停車的責任)
第17條

客人使用酒店停車場時,無論是否交付鑰匙,僅視為借用停車位,酒店不負管理責任。但若因酒店管理之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酒店將負賠償責任。

(客人的責任)
第18條

若因客人之故意或過失導致酒店損害,酒店有權向客人請求賠償該損失。

(個人資訊的處理)
第19條

酒店將依據其隱私政策,妥善處理客人提供之個人資訊。

(客房的清掃)
第20條

  1. 若客人連續入住2晚以上,原則上每日將進行房間清掃。
  2. 即使客人表示不需清掃,酒店基於法律與地方法令,至少每3日將進行清掃,若酒店認為有必要,亦得進行房間清掃。
  3. 客人不得拒絕前項清掃之要求。

(免責聲明)
第21條

  1. 使用酒店內外之電腦與通訊設施由使用者自負風險。如因系統故障等致服務中斷,即使造成損害,酒店概不負責。
  2. 若因不當使用造成酒店或第三方損害,酒店將要求使用者停止服務使用,並請求賠償。

(最多可容納幾位客人共用一張床)
第22條

每張床最多僅可由一位12歲以下兒童共用。

(條款的改定)
第23條

本協議可根據需要隨時修訂。

附表1 住宿費明細(與第2條第1款及第12條第1款有關)

※此處請填寫具體的住宿費用明細內容,例如房型、價格、包含項目等。
(例:單人房 ¥8,000/雙人房 ¥12,000 含稅,不含餐)

住宿費用 ①客房費 ②服務費(①×10%)
稅金 ㋐ 消費稅
㋑ 住宿稅(福岡縣・福岡市)客房費(①+②):1名

       (縣 稅)  (市 稅)  (合 計)
20,000日圓以上  50日圓  450日圓  500日圓
20,000日圓以下  50日圓  150日圓  200日圓

附表2 違約金(第6條第2項有關)

契約解除的日期 沒有入住 當天 前日 2日~7日前
申請契約的客房數
普通客 14間以下 100% 80% 20%
團體客 15間以上 100% 80% 50% 20%

(註)

  1. %是指住宿費用(①+②)與違約金的比率。
  2. 當入住天數縮短時、無論縮短多少天,都會收取1日的住宿費(第一日)的違約金。
  3. 團體客(15室以上)取消預訂的一部分房間、住宿前八天(如果在該日期之後接受申請,則為接受日期),將不收取客人人數的10%(小數四捨五入)的罰款。

附表3 顧客騷擾(第5條第8款及第7條第5款)

顧客騷擾是指,在提出減少住宿費用等難以滿足的要求(住宿領域殘疾歧視促進法第2條第2款規定的消除社會隔閡的要求除外),或提出粗魯、暴力的言語或行為,或其他對員工身心造成負擔的言語或行為(因住宿領域殘疾歧視促進法第8條第1款規定的企業主對住宿尋求者進行不公正的差別待遇或其他類似的合理理由而提出的要求除外),且該要求需要提出要求的人付出比通常需要付出的努力更多的努力(以下列舉了具體示例)時,即為顧客騷擾。

  • 任何構成身體攻擊(毆打、傷害等)或精神攻擊(威脅、辱罵、誹謗等)的行為
  • 嚴格要求的狗座
  • 超過一定時間的限制行為,例如待在房間或限制某人(包括長時間打電話)
  • 對員工大喊大叫或使用辱罵性語言
  • 提出不支付取消費用、要求退款、更換產品或金錢補償等過分的要求(包括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例如,對與其他客人相比超出合理範圍的服務提出過分的要求,或反复要求住宿費的不合理折扣。)
  • 一再提出同樣的問題、以不合社交禮儀的方式要求道歉、投訴或採取其他追究責任的行動
  • 對營運規則或系統無法處理的事情提出過度要求或投訴
  • 在社群媒體或媒體上暗示揭露員工的威脅行為(例如揭露他們的姓名)
  • 追蹤特定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