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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协议

(適用範圍)
第1條

  1. 酒店與入住客人訂立的住宿契约及相關契约以本協議的規定為準,本協議未規定的事項以法律法規或
    一般慣例為準。
  2. 本酒店在不違反法律和習俗的範圍內制定的特殊合同時,雖有前款协议規定,以該特別協議优先遵守為準。

(住宿契约的签订)
第2條

  1. 在本酒店办理入住契约的客人,请提供以下条款信息
    (1) 入住者的姓名
    (2) 入住日以及入住時間
    (3) 住宿金額(請參考附表1中的住宿金額)
    (4)  a 申請人姓名和聯繫方式
       b 住宿費支付者的姓名、地址和聯繫方式
    (5) 其他本酒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2. 如果以上契約信息內容髮生任何變更,客人應第一時間聯繫酒店,將變更內容通知酒店。
     如果客人在已超過前面鍥約的退房日期之後要求繼續住宿,酒店會在提出該要求時視為新的住宿鍥約進行處理。

(簽訂住宿契約等)
第3條

  1. 本飯店在接受前條之申請時,視為訂立住宿合約,但是,本酒店如果證明請求未被接受,則不適用。
  2. 依照前款規定訂立住宿合同時、入住期間(如果超過 3 天,3日間)酒店會收取不超過基本住宿費的押金、必須在住宿開始之日或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付款。
  3. 支付押金、首先、充當客人支付的最終住宿費、第6條以及第18條規定的情況發生時、充當違約金的罰款、如有餘額,按第12條規定繳費時退還。
  4. 如果無法按照同行規定在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第 2 段中的申請費、住宿契約失效。但是、這僅限於酒店已通知客人具體的截止日期的情況下。

(無需支付押金的特約)
第4條

  1. 雖有前條第 2 項的規定,但是本酒店在合同簽訂後也設置了不需要支付押金的特別協議。
  2. 在手裡入住契約申請時、本酒店未按照前條第 2 項的規定要求支付押金或未指定押金支付期限時,視同前款特別約定處理。

(拒絕簽訂的住宿契約)
第5條

  1. 有下列情況下,本酒店可以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1) 當住宿申請不符合條款規定時。
    (2) 因客滿而沒有房間時。
    (3) 對於想住宿的人、宿泊にし、法律的規定、當認定為存在違反公共秩序或違反違背良好道德的行為時。
    (4) 對於想住宿的人、確認屬於以下(a)至(c)時。
    a  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不正當行為法(1991 年第 77 號法律)第 2 條第 2 項規定的暴力行為
      力團(以下以「暴力團」稱呼。)、第2條第6項規定的有組暴力團成員(以下以「暴力團成員」稱呼。)、
      暴力團準成員或者與暴力團有關的人員和其他反社會勢力。
    b 暴力團或者暴力團成員事業活動を支配する法人その他の団体であるとき。
    c 在法人中擁有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公司。
    (5) 對於想要入住的客人、當您的舉止行為給其他客人造成嚴重不便時
    (6) 對於想要入住的客人、對酒店或酒店員工提出暴力要求、或者您的要求超出合理範圍時。
    (7) 對於想要入住的客人、明確識別為傳染病人時。
    (8) 天災、設施故障、或者其他不得已的原因無法提供住宿時。
    (9) 在遵守福岡縣旅館業法規施工建設時。
    (10) 按照以上規定要求,本酒店對於想要入住的客人認定為不適合入住的客人時。

(客人取消鍥約的權利)
第6條

  1. 客人可以向酒店提出要求取消住宿合同。
  2. 當客人按照權利全部或部分取消住宿契約時,酒店會按照(第3條第2項規定規定要求繳納申請押金的期限,並要求繳納時、客人之前因付款而取消住宿合同。)、如附表2所列、將收取罰款。但是、本酒店在按照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的特別契約處理時、客人在取消住宿契約時有義務支付違約金、只限於當本酒店通知客人時。
  3. 本酒店、在客人未聯繫我們的情況下入住當天夜裡12點(如果提前指定了預計到達時間、超過兩小時還時)如果您還沒有到達、這個住宿契約可能會按照客人已經取消住宿申請。

(酒店取消鍥約的權利)
第7條

  1. 有以下情況,本酒店有權利取消入住契約。
    關於注入的客人、法律的規定、法律的規定、當認定為存在違反公共秩序或違反違背良好道德的行為時、或當認定為進行了相同的行為時。
    (1) 當客人被認為屬於以下(a)至(c)中的任何一項時。
    a 暴力團、暴力團員、暴力轉團員或者與暴力團相關人員又或者他の反社会的勢力
    b 暴力團或暴力團員控制業務活動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時
    c 當公司的法人中有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成員時。
    (3) 當客人的行為方式給其他客人造成嚴重不便時。
    (4) 當客人被明確識別為患有傳染病時。
    (5) 對住宿提出了暴力要求、或者要求承擔超出合理範圍的合理要求時。
    (6) 因自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原因無法提供住宿時。
    (7) 符合福岡縣旅館業法施工條例規定時。
    (8) 在床上吸煙、在消防設備上惡作劇等、不能遵守酒店規定的使用規則中的其他禁止事項(僅限於防火所需的事項)時。
  2. 本酒店依據前款規定解除住宿合同時、對於客人尚未收到的住宿服務,我們不收取費用。

(住宿登記)
第8條

  1. 住宿的客人、在您入住當天、請在酒店前台登記以下項目。
    (1) 入住客人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和職業
    (2) 關於外國客人,需要填寫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和入境日期
       (我們將復印您的護照以供核實)
    (3) 退房日期幾退房預訂時間
    (4) 按照本酒店認定為有必要的其他事項
  2. 入住客人支付第12條規定費用、旅行郵票、住宿券、使用信用卡等貨幣以外的方式時、請在辦理入住手續前出示、本酒店可以認定為適當金額的押金。

(客房的使用時間)
第9條

  1. 客人可以使用酒店客房的時間、由酒店在簽訂住宿合同時確定、客人入住的開始時間(辦理入住手續時)到使用結束時間(辦理好退房手續時)。但是、在連續入住的情況下、抵達日期和離開日期除外、可以全天使用。
  2. 本酒店、雖有前款規定、在同項認定時間外使用房間的情況下、本酒店會自行設置、向入住的客人申請追加使用費用。

(遵守使用規則)
第10條 

入住客人必須遵守本酒店制定的規定以及酒店內展示的各項使用規則。

(営業時間)
第11條

  1. 酒店主要設施的營業時間等將以宣傳冊、各地告示、客房服務手冊等方式公佈。
  2. 前項規定的額時間、在不可避免的情況下可能會臨時更改。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會以適當的方式通知您。

(繳費)
第12條

  1. 客人應支付的住宿費等明細如附表1所示。
  2. 前項的住宿費等的支付,應以貨幣或酒店認可的優惠券或信用卡等其他方式支付。
    客人到達時辦理入住時或酒店要求繳費時請在前台進行。
  3. 當酒店已經為住宿的客人提供了客房、可以隨時入住時、即使客人主觀行為沒有按時入住時、酒店會正常收取入住的客房費用。

(酒店的責任)
第13條 

  1. 本酒店應賠償因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的履行或未履行而造成客人的任何損失。但是,非本酒店的原因不在此範圍內。
  2. 酒店依據本契約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不包括違約責任、侵權責任或其他法律責任)的金額、賠償上限為客人在損失發生時向酒店支付的住宿費用總額(不包括相當於消費稅的部分)。
  3. 為了應對突發火災等,我們有加入酒店賠償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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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提供簽約房間時的處理)
第14條

  1. 當酒店因酒店原因無法為客人提供簽約客房時,酒店應徵得客人同意,並在同等條件下盡可能安排其他住宿設施。
  2. 儘管有前款的規定,如果酒店不能安排其他住宿設施,酒店應向客人支付相當於取消費用的保證金。

並且保證費將適用於損害賠償金額。但若非因酒店原因無法提供客房,將不予支付賠償金。

(物品寄存)
第15條

  1. 客人在前台存放的物品、現金和貴重物品、發生丟失、損壞或其他障礙時,除非發生不可抗力因素、根據商法典的規定、酒店將按照酒店投保的保險合同賠償損失。但是、關於現金和貴重物品,如果酒店要求客人報告物品的類型和價值,而客人沒有這樣做,酒店將不賠償任何損失。根據聲明的內容,我們可能會拒絕保留。
  2. 對於客人帶入酒店但未存放在前台的物品,酒店將對於因酒店故意或疏忽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壞等任何損害,酒店概不負責。但是,如果由於酒店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失、損壞或其他損害,酒店將根據酒店投保的保險條款和條件賠償損失。

(行李和個人物品存放)
第16條

  1.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到達酒店,在入住前聯繫並獲得酒店同意的情況下,我們將負責任地存放它,並在客人在前台登記入住時將其交還給客人。
  2. 客人在退房後,如果想要在酒店寄存行李或隨身物品,酒店將會保管一段時間,然後會按照失物招領法的規定處理。 (食物、飲料和雜誌報紙等將在當天處理掉)
  3. 按照前兩項的規定,酒店對客人的行李或隨身物品的保管是酒店的責任,應在第一款的情況下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果是前款,應按照條第二項的規定執行。

(停車的責任)
第17條

當客人使用酒店的停車場時,無論是否存放車鑰匙,酒店都會藉出停車位、車我們不負責車輛管理。但如因本酒店管理停車場時故意或疏忽造成損害,本酒店應承擔賠償責任。

(客人的責任)
第18條

當酒店因客人故意或過失而造成了損害時,針對產生的損失會向客人申請賠償。

第19條

酒店將根據酒店的隱私政策妥善處理客人提供的個人信息。

(客房的清掃)
第20條

  1. 如果客戶連續兩晚或以上入住同一間客房,原則上每天都會對客房進行打掃。
  2. 即使我們收到客人要求不需要打掃客房、但是我們考慮到法律法規和縣令的規定、至少每3天打掃一次、所以我們會按照法規規定,如果酒店認為有必要,會進行客房清掃。
  3. 客人不得拒絕前項打掃客房要求。

(免責聲明)
第21條

  1. 在酒店內部或外部使用電腦等通信由用戶自行負責。使用電腦通訊時因係統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服務中斷、對於這種結果,即使用客人受到任何損害,酒店不承擔任何責任。
  2. 使用電腦通訊時,因酒店認為不當的行為、如果對酒店或第三方造成損壞或者讓他們捲入損害的情況,如果發生,我們將要求您停止使用酒店服務並賠償造成的損失。

(條款的改定)
第22條

本協議可根據需要隨時修訂。

附表1 住宿費明細(與第2條第1款及第12條第1款有關)

住宿費用客房費              
稅金㋑消費稅
㋺住宿稅(福岡縣・福岡市)客房費:1名
         (縣 稅)    (市 稅)    (合 計)
20,000日幣以上  50日幣     450日幣   500日幣
20,000日幣以下  50日幣     150日幣   200日幣
 
契約解除的日期 沒有入住   當天  前日 2日~7日前
申請契約的客房數
普通客14間以下100%80%20%
團體客15間以上100%80%50%20%